“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是這次修改《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目的,穩(wěn)定農村土地關系保持長久不變,擴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都是為了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劉振偉表示。
劉振偉指出,現在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實施,這部法律的實施為保障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穩(wěn)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次修改《土地承包法》就是按照中央提出的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決策,把這些決策轉化為法律規(guī)范,使農村的土地承包制度與農業(yè)的生產經營方式相適應。” 劉振偉指出。
劉振偉表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的有關文件提出,穩(wěn)定農村的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權能;農民進城落戶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進城落戶的一個前置條件。“這些都是下一步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要考慮的內容。”
“土地的流轉、適度的規(guī)模經營是市場行為,不能下指標,不能用績效考核的辦法強行地去推動,規(guī)模經營也不是越大越好,我國情差別很大,要因地制宜,規(guī)模經營多大,經營主體知道,外人是不可越俎代庖的。” 劉振偉強調。